第四条

有效

城乡规划应适应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城乡建设应坚持合理布局、科学用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全面规划、正确引导、因地制宜、配套建设,努力实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地方法规 ·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