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厂回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给予以下处罚:(一)私搭乱建影响村镇规划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没有拆除的,处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罚款;(二)从事养殖、屠宰、肉类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不按指定地点倾倒污水、堆放污物,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没有治理的,处以二百元至五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