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厂回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六章 公用事业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供水、供暖、供气工程的选址、建设,必须符合规划、消防、安全、卫生和有关设计、施工规范的要求。项目峻工后,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