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厂回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六章 公用事业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从事集中供水、供暖和供气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经资质审查合格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