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种畜禽管理条例/第二章 畜禽品种培育和审定第八条已废止生产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生产需要,不断选育提高现有的畜禽品种;对确有保种价值的畜禽品种,经省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报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予以保护。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