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并扶持繁育、推广、使用畜禽良种和培育畜禽新品种。

在畜禽品种资源保护、优良品种培育和种畜禽科研、生产、管理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