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种畜禽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将未经鉴定或者鉴定不合格的种公畜用于营业性配种的,由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鉴定不合格的种公畜应当强行去势,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