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种畜禽管理条例/第三章 种畜禽生产第二十一条已废止用于配种繁殖的种公畜必须经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技术鉴定,经鉴定合格后方可用于营业性配种。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