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持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许可证规定的品种、品系、代别和利用年限从事种畜禽的生产经营活动,并建立健全良种登记制度、完整的种畜禽系谱和技术档案。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