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种畜禽管理条例/第三章 种畜禽生产第十七条已废止申请《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良种繁育体系规划布局的要求;(二)种畜禽生产性能优良、品种特征明显、引种渠道规范、健康无病、并达到规定数量;(三)有相应数量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四)有符合国家标准的防疫设施和防疫程序;(五)有完整的系谱和生产性能记录。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