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申请《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良种繁育体系规划布局的要求;

(二)种畜禽生产性能优良、品种特征明显、引种渠道规范、健康无病、并达到规定数量;

(三)有相应数量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四)有符合国家标准的防疫设施和防疫程序;

(五)有完整的系谱和生产性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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