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申请者对审定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二个月内向省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申请复审。省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在接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予以答复。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