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会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持职工建立和参加工会。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