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和航空港的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和乘客、承租人以及与出租汽车业务相关的单位、个人。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