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出租汽车是指提供客运服务或者车辆租赁服务的客运车辆。

客运服务是指按照乘客意愿提供运送服务,并且按照里程和时间收费的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车辆租赁服务是指向承租人出租不配备驾驶员的客运车辆,并且按照里程和时间收费的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