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车辆租赁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承租人承租车辆后,不得擅自转租或者利用承租的车辆从事客运服务。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