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客运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乘客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车费,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拒绝支付车费:(一)客运服务车辆无计价器或者有计价器不使用的;(二)出租汽车驾驶员超过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或者不出具出租汽车限额发票的;(三)客运服务车辆营运中发生故障不能继续行驶的。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