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条例第八条已废止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过其抵押的房地产价值。房地产抵押后,该房地产价值大于所担保的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同一房地产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抵押人应当将已经设定过的抵押情况书面告知抵押权人。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