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条例第六条已废止市或者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产管理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房地产抵押登记工作的主管部门,对房地产抵押登记实行统一管理。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价格、财政、工商行政管理和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房地产抵押的管理工作,依法对房地产抵押施行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