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已废止在本市其他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抵押,实施房地产抵押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以地上无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由当事人向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国土资源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