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已废止抵押人的行为致使抵押房地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恢复抵押房地产的价值。抵押人对抵押房地产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房地产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