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已废止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抵押的房地产,应当书面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的房地产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房地产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