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已废止抵押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应当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提供下列文件:(一)抵押登记申请书;(二)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三)《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四)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者法人资格证明;(五)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