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由市专利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