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三十三条已修改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查批准,并取得专项技术服务许可证的各级妇幼保健院(所)及其他医疗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方可承担规定范围内的母婴保健服务。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