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二十条已修改推行住院分娩。高危孕妇应到有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因特殊情况没有住院分娩的,应当由持有合格证的接生员按操作规程接生。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