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滕王阁名胜区保护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协调区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和设计方案,市规划部门应当征求市滕王阁管理部门的意见。协调区延伸地带为规划道路用地,现有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有计划地拆除。禁止在协调区建设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项目。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