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七章 发言和表决第四十二条有效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在全体会议上对同一议题,一般发言一次,每次不超过10分钟。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交书面发言,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印发会议。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