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二十二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付表决前,如果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暂不付表决,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审议报告或者意见。主任会议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报告或者有关部门的意见,决定是否提请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