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二十一条有效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撤职案在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可以在会议上提出口头或者书面申辩意见。提出的书面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会议。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