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交付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办理;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先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