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十七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时,提议案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