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未知(-1)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依法委托其所属的监督管理机构实施。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