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章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单位的责任第二十四条未知(-1)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在资质许可范围内进行检测,保证检测报告和数据的全面、真实、准确、可靠。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帐,将检测结果不合格情况,及时报告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