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修改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项目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或者节约用水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限制其用水量,并责令其限期完善节约用水设施,可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