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供水经营第十八条已修改城市供水价格应当按照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和经营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制定,逐步实行科学的计量收费办法。城市供水单位应当指导用水单位和个人对生活、生产、经营等用水,实行分装水表计量。用水单位和个人拒不分装水表的,按其中最高类别水价计收水费。禁止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