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城市供水价格应当按照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和经营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制定,逐步实行科学的计量收费办法。

城市供水单位应当指导用水单位和个人对生活、生产、经营等用水,实行分装水表计量。用水单位和个人拒不分装水表的,按其中最高类别水价计收水费。

禁止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