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本条例所称就业服务机构,是指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鉴定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从事职业培训的就业服务机构。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