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三章 监察内容与程序第三十二条有效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监察人员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及玩忽职守,对应当受理的举报不受理,对已受理的举报不调查、不处理,对应当制止和查处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