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用人单位和就业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阻碍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职权的;

(二)拒绝提供有关资料、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资料、出具伪证以及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拒绝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或者责令改正文书的;

(四)拒绝接受劳动和社会保障年度审查的;

(五)打击报复举报人或者违反规定条件解除举报人劳动合同的。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