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三章 监察内容与程序第二十五条有效用人单位未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或者虽经协商同意,但违反劳动法关于延长工作时间具体时限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并可以按照每人每超过工作时间一小时处以一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