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三章 监察内容与程序第二十四条有效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每涉及一人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