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立案查处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特别复杂的案件,经上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