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三章 监察内容与程序第十九条有效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立案查处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特别复杂的案件,经上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