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投诉、举报或者监察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投诉、举报或者监察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并通知投诉人或举报人;

(二)对违法事实不成立的,应当终止检查,并及时告知被检查单位;

(三)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处罚的,应当向被检查单位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被检查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改正,并书面报告改正情况;

(四)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给予行政处罚;

(五)对属于劳动争议纠纷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六)对属于其他行政部门职责范围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有处理权的部门依法查处;

(七)对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