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三章 监察内容与程序第十六条有效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公务应当由两名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人员共同进行,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被检查单位监察的内容、要求和法律依据。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