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或者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二)拟设社会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三)拟设社会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诊疗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四)拟设社会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

(五)拟设社会医疗机构拟配备的仪器、设备;

(六)拟设社会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七)拟设社会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八)拟设社会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九)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

(十)拟设社会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十一)申请单位或者申请人的资信证明。

申请设置门诊部、诊所等社会医疗机构的,可以根据情况适当简化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