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五十条已废止港、澳、台地区人员或者外国人来本市开设社会医疗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