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已废止阻挠城市建设管理人员和城市建设监察人员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实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