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废止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规划、城市建筑、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市容和环境卫生、园林和绿化实行监察。其具体职责是:

(一)监察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实施;

(二)调查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调查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案件,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城市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城市建设监察其他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