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八章 城市建设监察管理第四十八条已废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规划、城市建筑、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市容和环境卫生、园林和绿化实行监察。其具体职责是:(一)监察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实施;(二)调查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调查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案件,并提出处理意见;(三)城市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城市建设监察其他工作。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