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七章 城市建设资金管理第四十七条已废止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截留、挪用。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由财政部门筹集和监督管理,商城市建设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年度预算支出指标,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制定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年终节余的资金,可以结转下年度使用。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