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六章 城市建筑管理第三十九条已废止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住宅、办公、商业、文教、卫生等用房,应当实行配套建设,综合开发。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