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六章 城市建筑管理第三十七条已废止城市建设项目应当与原有的文物古迹、重要设施相适应,人文景观、自然景观相互协调。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